| 透過裁決處理索償相關的投訴個案 | 投訴委員會權力

投訴委員會權力

保險投訴局《公司章程》第89(b) & (c)條款規定,投訴委員會裁決時「必須尊重及遵守保險合約條款、優良保險慣例的原則、任何適用法例或司法機構法規、香港保險業聯會或投訴局不時頒布的守則及指引。除非投訴委員會認為履行有關保險合約條款的後果對投訴人既不公道,又不合理,否則必須以保險合約條款為準」。換言之,投訴委員會獲會員賦予權力,裁決時可考慮個案涉及的其他事宜,毋須死硬詮釋保單條款。

由於投訴委員會並非如正規法庭般運作,只能從控辯雙方提交的證據取得平衡,不能巨細畢究及盤問控辯雙方,故此審理個案時經常面對嚴峻考驗。為求判決公道和合理,投訴委員會會小心考慮每宗個案的曲直是非,方行裁決。《公司章程》第89條(d)款賦予投訴委員會彈性斷案的權力,說明投訴委員會的裁決並不囿於以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