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透过裁决处理索偿相关的投诉个案 | 投诉委员会权力

投诉委员会权力

保险投诉局《公司章程》第89(b) & (c)条款规定,投诉委员会裁决时「必须尊重及遵守保险合约条款、优良保险惯例的原则、任何适用法例或司法机构法规、香港保险业联会或投诉局不时颁布的守则及指引。除非投诉委员会认为履行有关保险合约条款的后果对投诉人既不公道,又不合理,否则必须以保险合约条款为准」。换言之,投诉委员会获会员赋予权力,裁决时可考虑个案涉及的其他事宜,毋须死硬诠释保单条款。

由于投诉委员会并非如正规法庭般运作,只能从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取得平衡,不能巨细毕究及盘问控辩双方,故此审理个案时经常面对严峻考验。为求判决公道和合理,投诉委员会会小心考虑每宗个案的曲直是非,方行裁决。《公司章程》第89条(d)款赋予投诉委员会弹性断案的权力,说明投诉委员会的裁决并不囿于以往案例。